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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六點
行政院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院授人住字第0980303306號函修正;並自98年9月1日生效
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最長分六年(七十二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二五厘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
1、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當地貸款銀行住福會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金帳戶。
2、貸款人調職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
3、貸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時,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學校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4、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住福會得依職權或機關、學校函轉貸款人之申請,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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