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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配合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作業,公保子系統公教人員保險費入帳通知書於0970701起,已改為四聯,並增加條碼。故只要下載0970630()以後之Pemis2k完整更新版更新後即可解決。

2.若下載0970630()以後之Pemis2k完整更新版更新後仍有問題者,請至Pemis2k系統安裝目錄下之Tool資料匣中將該3of9.ttf 字型檔(預設路徑在c:\pemis2k\tool\目錄下)複製到該電腦作業系統安裝目錄下之Fonts資料匣中即可(一般預設路徑在c:\windows\fonts\目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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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0709起,如欲向人事局申請人事資料抽檔,請由ECPA應用系統 [A1.2:人事資料抽檔系統]中提出申請及下載抽檔資料。(以往須填寫抽檔申請書核章後傳真至本局之抽檔方式同時廢止)

2. [A1.2:人事資料抽檔系統]僅限經人事主管授權的使用者進入,初次使用須由機關人事主管(或授權代理人)經由【主管授權】功能進行使用者授權,主管授權操作方式請參考下方檔案下載區中之說明文件。此處所謂【主管授權】功能位於ECPA之應用系統左方選單,每一機關僅有一名最高人事主管或主管授權代理人會有【主管授權】功能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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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事局上檔作業時間須1~2個工作天,故建請2~3個工作天後再做查詢;若仍查詢不到上傳記錄時,底下列舉的幾種可能情況,供檢測:

1. 報送人事資料為個人全部表號資料(檔案名稱為【身分證號.ZIP】或【身分證號.VA)則會被剔退。(傳送個人全部表號資料時記得要勾取【以特定人員方式傳出】之核取方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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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Pemis2K後,發生未能出現"是否檢查最新版本?"訊息視窗原因,
是因為使用者在出現"是否檢查最新版本?"訊息視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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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修正係為因應少子女化情形日益嚴重,並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爰增訂第17條之1,並修正第3條、第10條、第18條及第26條條文;此外亦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成事宜,配合修正第4條。修正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本年81日施行。
二、茲就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條件及程序等規定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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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六點

行政院中華民國9897日院授人住字第0980303306號函修正;並自9891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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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H1N1新型流感公務人員防疫建議及請假規定98.9.8

一、        保持經常洗手習慣,每天至少洗手8次,洗手時用肥皂和水清洗至少20秒,尤其咳嗽或打噴嚏後,更應立即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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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此問題發生原因為安裝Safesign (IC卡驅動程式)失敗或重複安裝所導致(例如:某些機關先前已在銓敘部網路作業中已安裝過此驅動程式,則可不必再重複安裝。)
若已發生此問題時,請依下列步驟檢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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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選「報送人事局格式」欲進行人事資料傳出時,會出現「429 ActiveX元件無法產生物件」錯誤,應如何處理?

本項問題應係系統元件未正常註冊所致,該系統元件主要是P2K人事傳輸子系統V2.0.8-異動傳輸作業-為配合本局ECPA應用系統A1人事資料報送服務網上線所做的修正。一般只要做完P2K人事傳輸子系統V2.0.8(含以後)之版本更新後即可正常作業,但部分機關因電腦系統環境設定因素,造成該系統元件無法正常註冊成功時,則可參考下列步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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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9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業奉行政院核定,明年全年總日數為365日,公務人員全年總放假日數為112日,其中併同週休二日或補假形成連續3日以上假期者,包括: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假期併同週休二日(1月1日至1月3日,星期五至星期日),計放假3日;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2月13日至2月21日,星期六至次週星期日),計放假9日;民族掃墓節假期併同週休二日(4月3日至4月5日,星期六至星期一),計放假3日。中華民國9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載:http://www.cpa.gov.tw/public/Attachment/981790172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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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公告:有關H1N1新型流感學校停課時,公務人員如需照顧子女之出勤處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27日指出,由於行政院衛生署今年6月19日已將H1N1新型流感自第一類法定傳染病,調降為風險較低的第四類傳染病,因此,公務人員若有需要請假時,將不再從寬參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相關規定,一切回歸「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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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表

附表八                                                                                          98年7月16修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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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諮商服務網移至人事局「公務e化平台」,網址:http://eserver.hwc.gov.tw,請同仁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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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銓敘部9873部銓四字第0983062466號書函示,公務人員之配偶如為就業時,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節,參照性別平等法第22條之規定,原則上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如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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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611局企字第0980015942號函示,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含技工、駕駛)赴大陸地區出差。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民國98527日處忠七字第0980003261號書函略以,現行中央各機關員工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旅費係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茲因各機關學校工友並非上開旅費報支要點之適用對象,且渠等亦不適用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考量工友工作性質係屬一般庶務性,爰本案請比照人事局96109局企字第0960063810號函規定辦理,即各機關學校不宜派遣工友赴大陸地區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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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擴大多元進用管道延攬優秀人才,並兼顧非現職人員再任公職之公平競爭機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民國9873日局力字第0980063156號函對於該局921014局力字第0920055610號函說明二有關各機關職務出缺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上網公告之程序,自今年73起停止適用;又基於平等原則,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尚有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待分配,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不宜限定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的要件。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各機關職缺在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沒有錄取人員可分發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即非現職公務人員)。人事局審核各機關得否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均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未另行限制各機關只能進用現職人員。至於各機關是否選擇以遴用非現職的合格人員或「商調他機關現職人員」之方式辦理,因屬各該機關首長用人權責,是由各機關自行決定。非現職人員如想再任公職,則應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參加各機關辦理的公開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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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業於98610日公佈施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使公務人員瞭解行政中立法之規定,業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問答集」,讓公務人員參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問答集下載網址:http://www.cpa.gov.tw/public/Attachment/9781440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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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620日局考字第0970013847號函示,依腸病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97613腸中指字第0970000005號函辦理。查行政院92428院授人考字第0920053653號函略以,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因SARS宣布停止上課時,公務人員家有就讀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可先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家庭照顧假5日,以照顧子女;超過5日後,得從寬參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於學童停課期間,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照顧子女。有關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依腸病毒停課相關規定停止上課,公務人員如需照顧子女之出勤處理,得比照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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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行政院民國97410                                                          

        院授人考字第0970061431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以增進其專業知能及國外新知,並應國家建設需要,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每年專題研究項目、研究期間、前往國家、研究人員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秘書長會同考試院秘書長召集之「選送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議。
前項審核小組由本院、司法院、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本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代表組成。其審議原則,由人事局擬訂,提請審核小組審定。

三、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期間為三個月至六個月;有超過六個月之必要者,應經審核小組同意,始得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四、各機關、學校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之公務人員,應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所任職務為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並經審定為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
()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
()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
()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專題研究。

五、本計畫每年最多選送公務人員四十名出國專題研究,採公開甄試。其名額由人事局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業務需要,提報審核小組決定。但有特別需要時,得調整之。

前項名額,本院以外機關,得列十分之一。

六、本計畫研究項目審定、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及甄試、研究人員核定作業程序如下:
()研究項目審定:
1、各主管機關依據業務發展需要,並應當前重要政策,配合國家整體建設,按年度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各項目專題研究計畫及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名冊,送人事局初審,並提請審核小組審定。
2、各主管機關上一年度之研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刪減其當年度研究項目一項或停止參加本計畫專題研究:
1)依第七點規定撤銷或廢止資格。
2)不克或延期出國,未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報經本院同意。 
3)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
()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及甄試:
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人事局審查合格者,得參加甄試。甄試之科目,為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或前往研究之機關(構)所使用之外國語文。
(三)研究人員核定作業:
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者,提請審核小組審定正、備取研究人員後,由人事局簽陳本院核定。
前項第三款所稱錄取標準,指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其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等平均成績不低於六十分,口試成績已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工作需要(S-2)之程度以上者。其以口試成績S-2+以上錄取者,可逕行出國,其以S-2標準錄取者,須自行於出國期限屆滿前再經該中心測驗,成績達S-2+以上者,始准出國。

七、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始發生或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八、依第六點核定之正、備取研究人員,出國前應參加講習,其課程應包括國際現勢、國際禮儀、目的地國家重要風俗民情、海峽兩岸關係等。
前項人員出國報核程序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正取研究人員:
由主管機關將出國專題研究執行計畫報經人事局核准,始得出國,出國日期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六月三十日,逾期視為放棄。如因參加國際性計畫或公務需要,或有特殊原因,不克或延期出國,應檢具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報經本院同意,始得放棄或延期。延期出國者,最遲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執行出國計畫;其放棄出國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研究人員:
依前款規定遞補之備取人員,應自接獲遞補通知日起五個月內,依前款規定報經人事局核准後出國,逾期視為放棄。但如有前款不克或延期出國之情事,應於該五個月期限內報經本院同意,始得放棄或延期。其延期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出國。
前項正、備取人員,除報經本院同意者外,其未於規定期限內出國者,於五年內,不得被推薦參加本計畫
九、研究人員應自行申請或由服務機關安排,赴前往國家之政府機關、政府立案之研究機構或大學,定點進行專題研究。
十、研究人員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支領之公費,由人事局視年度預算編列經費支應;至出國手續費,由服務機關負擔。
    研究人員應自返國之日起二星期內,檢附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向人事局辦理公費結報,屆期未辦理結報,除因公務因素並檢具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經本院同意者外,不予核給公費。
第一項公費補助之範圍與上限,及有關專題研究之執行事項,由人事局以各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甄試錄取人員須知定之

十一、研究人員應確實按第八點第二項核准之計畫執行,未經核准,不得變更;返國後出國報告之提出、服務義務之履行,及違反規定之賠償責任等,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十二、研究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規定提出出國報告及摘要,著作權歸屬中華民國,報告由研究人員上傳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其摘要由人事局刊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電子報。
各主管機關應於研究人員返國後,辦理研究心得分享會(須含研究內容、政策建議及綜合座談),並依專題研究項目性質,將研究成果研究檢討納入相關政策推動,進行效益追蹤,以及賡續對研究人員規劃培育措施,以達適才適所。
人事局得請各主管機關提供前項出國專題研究成果落實於政策推動之相關資料,並評估專題研究執行效益。
十三、為建立國際行政網絡良好關係,得於第五點所定名額中,推薦三至五名,參加國際性計畫進修;其人選由審核小組擇定。
參加國際性計畫者,配合計畫得以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方式進行,期間不受第三點規定限制。但不得超過一年。
十四、為應政策需要及加強中高級人才培訓,本院得以組團方式選派具備適當資格人員出國專題研究。
前項選派之名額、研究項目及相關事項等,由人事局專案報經本院核定後實施,不受本計畫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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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331局考字第0970061264號函示,機關規劃辦理32夜(第3日為例假日)之旅遊文康活動,得否與休假旅遊結合,核給參加人員第1日公假,是日活動經費由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科目補助,另參加人員於第2日請休假,並依規定請領休假旅遊補助一節,考量9671起放寬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業使公務人員得以半日休假,即可符合相關規定以請領休假補助,該放寬措施有利於員工以部分休假方式參與機關文康活動;而部分休假與文康活動之結合,將提高機關同仁參與文康活動之意願,增進同仁互動並加強對機關向心力,亦有助於觀光產業 之發展。基上,本案同意機關同仁得以部分休假參與文康活動,如該休假期間(含前後接連之假日)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得請領休假補助費;惟請領休假補助之休假期間不得再補助文康活動經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83局考字第0930024415號書函與上開規定未合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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