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行政院民國97年4月10日
院授人考字第0970061431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以增進其專業知能及國外新知,並應國家建設需要,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每年專題研究項目、研究期間、前往國家、研究人員及其他與專題研究有關事項,由本院秘書長會同考試院秘書長召集之「選送公務人員出國進修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議。
前項審核小組由本院、司法院、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外交部、教育部、經濟部、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本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代表組成。其審議原則,由人事局擬訂,提請審核小組審定。
三、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以下簡稱專題研究)期間為三個月至六個月;有超過六個月之必要者,應經審核小組同意,始得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四、各機關、學校選送出國專題研究之公務人員,應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所任職務為委任(派)第五職等以上,並經審定為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
(三)連續任職三年以上,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
(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
(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專題研究。
五、本計畫每年最多選送公務人員四十名出國專題研究,採公開甄試。其名額由人事局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業務需要,提報審核小組決定。但有特別需要時,得調整之。
前項名額,本院以外機關,得列十分之一。
六、本計畫研究項目審定、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及甄試、研究人員核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研究項目審定:
1、各主管機關依據業務發展需要,並應當前重要政策,配合國家整體建設,按年度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各項目專題研究計畫及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名冊,送人事局初審,並提請審核小組審定。
2、各主管機關上一年度之研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刪減其當年度研究項目一項或停止參加本計畫專題研究:
(1)依第七點規定撤銷或廢止資格。
(2)不克或延期出國,未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報經本院同意。
(3)未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
(二)研究人員資格審查及甄試:
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其資格經人事局審查合格者,得參加甄試。甄試之科目,為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或前往研究之機關(構)所使用之外國語文。
(三)研究人員核定作業:
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到錄取標準者,提請審核小組審定正、備取研究人員後,由人事局簽陳本院核定。
前項第三款所稱錄取標準,指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其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等平均成績不低於六十分,口試成績已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工作需要(S-2)之程度以上者。其以口試成績S-2+以上錄取者,可逕行出國,其以S-2標準錄取者,須自行於出國期限屆滿前再經該中心測驗,成績達S-2+以上者,始准出國。
七、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始發生或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八、依第六點核定之正、備取研究人員,出國前應參加講習,其課程應包括國際現勢、國際禮儀、目的地國家重要風俗民情、海峽兩岸關係等。
前項人員出國報核程序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正取研究人員:
由主管機關將出國專題研究執行計畫報經人事局核准,始得出國,出國日期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六月三十日,逾期視為放棄。如因參加國際性計畫或公務需要,或有特殊原因,不克或延期出國,應檢具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報經本院同意,始得放棄或延期。延期出國者,最遲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執行出國計畫;其放棄出國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二)備取研究人員:
依前款規定遞補之備取人員,應自接獲遞補通知日起五個月內,依前款規定報經人事局核准後出國,逾期視為放棄。但如有前款不克或延期出國之情事,應於該五個月期限內報經本院同意,始得放棄或延期。其延期者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出國。
前項正、備取人員,除報經本院同意者外,其未於規定期限內出國者,於五年內,不得被推薦參加本計畫。
九、研究人員應自行申請或由服務機關安排,赴前往國家之政府機關、政府立案之研究機構或大學,定點進行專題研究。
十、研究人員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支領之公費,由人事局視年度預算編列經費支應;至出國手續費,由服務機關負擔。
研究人員應自返國之日起二星期內,檢附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向人事局辦理公費結報,屆期未辦理結報,除因公務因素並檢具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經本院同意者外,不予核給公費。
第一項公費補助之範圍與上限,及有關專題研究之執行事項,由人事局以各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甄試錄取人員須知定之。
十一、研究人員應確實按第八點第二項核准之計畫執行,未經核准,不得變更;返國後出國報告之提出、服務義務之履行,及違反規定之賠償責任等,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十二、研究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規定提出出國報告及摘要,著作權歸屬中華民國,報告由研究人員上傳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其摘要由人事局刊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電子報。
各主管機關應於研究人員返國後,辦理研究心得分享會(須含研究內容、政策建議及綜合座談),並依專題研究項目性質,將研究成果研究檢討納入相關政策推動,進行效益追蹤,以及賡續對研究人員規劃培育措施,以達適才適所。
人事局得請各主管機關提供前項出國專題研究成果落實於政策推動之相關資料,並評估專題研究執行效益。
十三、為建立國際行政網絡良好關係,得於第五點所定名額中,推薦三至五名,參加國際性計畫進修;其人選由審核小組擇定。
參加國際性計畫者,配合計畫得以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方式進行,期間不受第三點規定限制。但不得超過一年。
十四、為應政策需要及加強中高級人才培訓,本院得以組團方式選派具備適當資格人員出國專題研究。
前項選派之名額、研究項目及相關事項等,由人事局專案報經本院核定後實施,不受本計畫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