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多元進用管道延攬優秀人才,並兼顧非現職人員再任公職之公平競爭機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民國98年7月3日局力字第0980063156號函對於該局92年10月14日局力字第0920055610號函說明二有關各機關職務出缺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始得上網公告之程序,自今年7月3日起停止適用;又基於平等原則,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時,除尚有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待分配,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條但書規定管制期間外,不宜限定現職人員為參加甄選的要件。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各機關職缺在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沒有錄取人員可分發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即非現職公務人員)。人事局審核各機關得否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合格人員,均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未另行限制各機關只能進用現職人員。至於各機關是否選擇以遴用非現職的合格人員或「商調他機關現職人員」之方式辦理,因屬各該機關首長用人權責,是由各機關自行決定。非現職人員如想再任公職,則應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參加各機關辦理的公開甄選。
各機關經公開甄選程序後如想遴用非現職人員,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先至該局「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路徑:人事服務網ECPA【http://ecpa.cpa.gov.tw】/應用系統/進入應用系統/D0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含候用人員查詢】)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如無上述人員,始可准非現職人員參加甄審,並於甄審後經分發機關同意,始得通知當事人錄取之決定,如逕行公布(或通知)錄取,但因不符自行遴用相關規定未獲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導致不能發布參加甄選人員派令情事,其相關責任,則應由各該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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