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一、(四)條文規定:

一、(四)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1.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八千元部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部分。

        2.支領二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部分。

        3.支領超過二個以上之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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