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銓敘部76.7.29臺華典三字第100606號函規定:「父母離異後再婚所生同父(母)異母(父)之兄弟姊妹間及養父母所生之子女,與其養子女間之兄弟姊妹死亡者,同意依「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之規定,核給喪假。」

依上開銓敘部函釋規定,同父(母)異母(父)之兄弟姊妹死亡,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6款規定請喪假5日。又如訃文中未列入申請人姓名者,可請申請人提供戶籍謄本證明其關係,以憑核給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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