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89.4.28臺(89)人(三)字第8904922號函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一年內(須逾十二個月)不得再任原服務學校之懸缺代課、兵役代課及短期代課教師,尚不含括兼任教師;惟支領月退休金之教職員,如再任原服務學校(含附設補習學校)兼任教師者,因該職務係屬有給之公職,有關停止及恢復退休人員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仍應受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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