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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銓敘部81.4.24.(81)臺華法一字第0七0二0二一號函: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休假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乙節,其規定意旨,係因鑑於公務人員竟日案牘勞累,宜充分利用休假調養身心,提振工作效率,而於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該規則特增列上開規定。次查本部曾於七十四年以74. 臺華典三字第0三二一號及一五五八0號書函函釋規定:休假之計算,係以日計,但請假得以時計(累計滿八小時為一日)在案,其中所謂之「請假」,係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列之事、病假等而言,至於休假則不包括在內。至於「如因事實需要請休假半日從上午十時起至中午十二時(十二時至一時為休息時間),下午一時至三時止,合計為四小時,可否視為半日計算」乙節,因查目前公務人員上班時間於週一至週五均為全日(上、下午),週六為半日(上午)。茲因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既經明定:「休假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已如前述,其中所稱之「半日」,自應以一個上午(四小時)或一個下午(四小時)為計算之單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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