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其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入該單位主管年終考績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7條)
2.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
3.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
4.    各機關主管人員每年4月、8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4點)
5.    主管人員應就考評結果,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議,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4點)
6.    各機關公務人員調離本機關時,其平時考核紀錄資料,應隨同密送新職機關首長參考。機關內部調動時,原職主管應將其平時考核紀錄資料密移新職主管參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19點)
7.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資料,自紀錄之次年起保存3年,期滿後始得銷毀。但與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不法侵害具有關聯者,各機關得延長其保存期限。(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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