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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辦理。
2.(1)簽到(退)簿應由人事人員於每日簽到(退)後即予整理,對曠職、遲到、早退者,應即書面通知,並得每月統計1次登記於勤惰紀錄卡。
(2)刷(打)卡資料應由人事人員於每日刷(卡)到(退)後即時處理,每月並統計登記勤惰紀錄卡。
3.各機關應簽到簽退或刷(打)卡人員,如發現代簽代刷(打)卡或預簽情事,除本人應予曠職處分外,代替他人簽到退或刷(打)卡人員,應視情節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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