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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年519局企字第0970061862號函已周知各主管機關,行政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命令退休年齡自本年516起修正為65歲。至於得否比照適用延至65歲退休,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年625邀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決議如下:

本年516日前屆滿60歲之工友,目前仍在職者,得適用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最長延至65歲退休。

上開人員如於本年516日前經機關核准退休案者,當事人得重行選擇退休與否。工友於本案發文日前已辦理退休並離職者,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不得撤銷退休案再予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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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文書及行政作業流程,爾後各機關函送月報表時,請逕以該表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免備文。

原「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申請自行遴用具有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檢查表」及「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申請自行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人員檢查表」自本年71起停止適用。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

 

機關地址: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

承辦人:

聯絡電話:

受文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收受者:○○○○

 

需用機關

官職等

職系

職稱

職務

編號

出缺原因及日期

需用考試錄取人員

備註

考試名稱等級

科別

 

 

 

 

 

 

 

 

一、請各機關依其業務需要,於填表說明一所列之情形擇一填入:例如:請准予列入○○○○考試任用計畫。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                 

工作環境:(身障特考才需填列)       

二、符合「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第    點第

    款第    目規定。

三、各機關是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四、各機關是否足額進用原住民人員。

   毋須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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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業於本(97)年425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由現行之60歲修正為65歲,全案並於本年514  總統華總一義字09700055071號令公布施行。

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依工友管理要點第22點第1項規定,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爰工友命令退休年齡自本年516起修正為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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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513局企字第09700617621號函示:

依據工友管理要點第16點第2項規定:「各機關現職技術工友(技工或駕駛,以下簡稱技工),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普通工友(以下簡稱工友)者,應維持其原支技工工餉及專業加給,其年終考核結果仍得在原支技工餉級內晉支至年功餉最高級。但原技工缺額,不得再行遞補。」係在配合員額精簡之前提下,放寬原技工改僱為工友者,得維持原技工之薪餉及年終考核晉支之權益。

按技工如於同機關轉化改僱為工友,依上開但書規定,原技工缺額,不得再行遞補;至技工如於不同機關間移撥改僱為工友者,經審酌受撥機關尚無法要求移撥機關不得遞補缺額,爰移撥機關原技工缺額非屬超額者,仍得依行政院9171院授人企字第0910025483號及96820日院授人企字第0960063226號函規定遞補,所遞遺缺額如屬超額,則不得再行遞補,因未涉工友總員額之增加,且有利活化並有效運用現有工友人力,符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之意旨。基上,本案同意自發文日起,技工在不同機關間移撥改僱為工友者,非超額之移撥機關所遺原技工缺額,不論遞補與否,該移撥人員均得依上開工友管理要點第16點第2項前段規定,維持原支技工工餉及專業加給,其年終考核結果亦得在原支技工餉級內晉支至年功餉最高級。移撥在案之類此案例,現支工友工餉及專業加給者,自發文日起改支移撥改僱時之原技工工餉及專業加給,爾後並得依年終考核結果晉支至技工年功餉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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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未修正。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未修正。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三、繳驗證件:

()填具申請表:國中、國小每學期由機關人事單位公告,申請人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學生證: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以上繳驗學生證或繳費收據

一、本點首前文字修正為「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另子女教育補助均係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為臻明確,爰本點(一)填具申請表一節,修正為「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另本點(三)學生證一節,基於各級學校學生證以IC卡製作越漸普及,又學生證雖具證明是否註冊之功能,卻無法獲知是否受學雜費減免,爰將「學生證」修改以「收據單據」作為查驗文件,並規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為符合子女教育補助係以補助子女就讀時為無職業者,並避免引發爭議,本點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起算點,增明以「註冊之日」起計算。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獲部分減免學雜費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一、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期待與預算資源合理分配,及避免造成子女教育補助與政府各項助學措施規定競合之問題(如「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7條規定:「已依其它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獎學金或獎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對於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又為使國中、小一體適用,併刪除「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文字。

二、另對未具前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為臻合理,增列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之規定。

三、至「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考量其係獎勵優秀或清寒學生奮力向學,及民間團體提供之獎學金未涉政府預算資源運用,爰維持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規定。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重複就讀年級,不得請領。

茲考量子女教育補助係為協助公教員工子女就學,而公教員工子女之轉學、轉系、重考就讀,性質上與重讀情形類似,且屬個人因素,基於政府財政及國家資源有限,並使本項補助資源之運用更為合理,爰修正本點相關規定。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未修正。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未修正。

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標準支給;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

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標準支給;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

為符合現行公私立高中(職)實際設置情形,爰酌作文字修正。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實用技能班(學程)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或私立高職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實用技能班(學程)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或私立高職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未修正。

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標準支給。

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標準支給。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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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推動「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改進措施」成效良好之主管機關推動策略及具體作法一覽表(97.05

項次

機關名稱

推動策略及具體作法

備註

1

臺北市政府

一、推動策略部分

(一)機關首長支持:機關首長的支持非常重要,因此除函請各機關首長重視並加強宣導,另提市政會議向市長及各首長簡報推動成果。

(二)了解同仁英語能力:先了解同仁英語能力,作概括性了解,才能針對同仁程度以合理有效的方式積極推動。

(三)增加同仁應考機會:協助提供同仁各類英檢相關資訊、舉辦說明會與模擬測驗,以及辦理團體報名與考試現場到考等服務。

二、具體作法部分:

(一)創造學習環境:每年定期舉辦英語文比賽(如說故事、作文、演說、歌唱、話劇等)、辦理國際城市菁英研習會、召開英語人事主管會報、開辦英語課程、安排英語學習講座,及編印常用公務英語100句第一、二輯等。

(二)提供應考的誘因:代為洽借場地並請英檢機構專為該府同仁舉辦模擬及正式考試,給予補假或公假、經費補助、陞遷計分、獎品鼓勵、行政獎勵等。

三、特殊推動措施

測驗人事業務英語專有名詞:蒐集77個人事業務英語專有名詞,提請該府英語顧問團審議後,送請各人事同仁熟背,並舉辦測驗。

 

2

南投縣政府

一、推動策略部分

(一)提供通過英檢獎勵誘因,訂定推動實施計畫

(二)加強宣導營造英語優質學習環境,提高英語學習興趣

(三)辦理各項英語研習班及成果發表會。

(四)委託語言測驗機構辦理員工英語檢定測驗。

(五)定期檢討所屬各單位推動英檢執行情形,列入單位評比,作為年終績效考核參據。

二、具體作法部分

()開辦英語研習班:賡續開辦「提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研習班」進階班、初級A班、初級B班、初級C班等4班,以提供同仁學習英語管道,俾加速提升員工通過英檢能力人數之比例。

()與該縣大專院校簽訂英檢產學合作:實施英語研習班結束前,舉辦師生成果展,採用全英文方式表達,寓教於樂,展現師生學習成果。

()賡續訂定通過英檢獎勵補助實施計畫:

 1.經費補助;員工通過英檢測驗者,報名費除給予全額補助並給予行政獎勵,以資鼓勵;未通過者,報名費給予半數之補助。

2.給予公假及補休:上班時間參加英檢測驗,並事先提出申請者,給予公假;例假日參加英檢測驗,並事先申請者,按應考時間給予補休,分階段考試者亦同。惟其日數及次數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核給。

3.獎勵原則:

(1)對於通過英檢者將公布於該府網站,並恭請縣長於員工月會公開表揚。

(2)所屬各單位達成該府訂定年度通過英檢人數比例之目標值者,實際負責推動是項業務有功人員(單位主管、副主管、主辦課長及承辦人員)給予行政獎勵。

(3)府內各局室達成該府訂定年度通過英檢人數比例之目標值者,總排名第13名單位人員(單位主管、副主管、主辦課長及承辦人員)給予行政獎勵。

4.年度考核:本項業務推動成效,列入當年度各機關人事主管年終績效考核重要參據。

()設立「通過英檢人員榮譽榜」:於該府網站最新消息及該府人事室公告張貼通過英檢測驗職員榮譽榜單,以資鼓勵。

()成立「英語學習室」、「英語讀書會」:提供同仁英語學習管道及營造學習環境,敦聘該縣具英語專長志工教師,免費諮詢輔導員工英檢相關資訊。

()賡續編製公務人員「常用生活英語100句」、「常用中英成語100句」:提昇員工基本外語能力,全面帶動公務人員學習英語風氣,並登錄該府人事室網站供同仁下載參閱。

()辦理「英語競賽活動」:運用團體或個人活動與競賽獎勵方式,如舉辦員工英語說故事比賽、英語老歌比賽、辦理英檢應試技巧講座等,激發同仁學習興趣及榮譽感。

()設立「線上服務專區」:於該府人事處網頁設立英語學習專區,提供英語每日一句、英語實用短句、每日頭條新聞、Taiwan News雙語有聲教室等英語學習各項資訊。

()製作「英語學習補給站」、播放「英語歌曲」:於該府員工上下班刷卡處置「英語學習補給站」,提供同仁實用性日常生活會話與俚語;每日下班時段播放英語歌曲,以提昇同仁英語聽力。

()廣泛推動「數位學習英語」、「辦公室教室化」:數位學習能讓學習者没有時空限制,係學習英語之利器;營造辦公室標示雙語化,讓學習英語成為生活之一部分。

 

3

澎湖縣政府

一、推動策略部分

(一)訂定目標:分依年度別,設定「目標」,自93年起為推動學習英語萌芽期;94年英語學習成長期;95年英語學習擴散期;96年為英語深化期。

(二)獎勵措施:95年以及96年均訂定獎勵措施,增強誘因,以帶動參加英檢風潮。

(三)連結績效獎金制度及中長程施政計畫績效指標,有效導入管制考核,以達成目標。

(四)標竿學習:該縣一級主管、副主管,及二級單位主管率先參加英檢,引領風潮。

(五)便利參加英語檢定:邀請英檢單位來該縣辦理英檢說明會及檢測,協助報名作業,便利同仁參加英檢。

二、具體作法部分

(一)開辦英語課程及辦理英語相關競賽:依據年度目標,及同仁需求,開設不同程度的英語學習課程,並於開課結束後隨即辦理檢測,並辦理英語團體競賽,激發各單位機關間相互觀摩學習英語的風氣

(二)訂定多項激勵措施:如補助報名費、敘獎、補假、與縣長合影、公開表揚、列入單位績效評比、陞遷加分,以及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績效指標等。

(三)單位主管人員率先參加英語檢測,並刊載該縣報紙新聞、及該府人事室人事服務月刊,引發榮譽感及學習仿效精神

(四)積極邀請依行政院規定由機關甄審委員會審酌認定合格之英檢測驗機構至該縣辦理英語檢測計5場次,方便同仁完成報名程序,並於該縣設置考場,便利同仁參加英語檢定。

(五)成立「如何提升公務人員英語能力工作圈」,召開會議集思廣益,對於會中所提建議事項或決議事項,著手進行或適時向上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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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配合行政院將臨時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政策,針對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等事項訂定通案性規定,本要點第4點第1款第1目係就各機關「新進用」臨時人員時所應符合之要件進行規範,本要點並未強制要求各機關須將現有臨時人員辦理業務轉為委託外包辦理。二、行政院為推動組織改造,由各部會組成工作圈,就機關現有業務進行檢討,其中業務檢討認非屬機關核心業務部分,建議可朝「去任務化」、「地方化」、「行政法人化」及「委外辦理」等四化方向規劃辦理,亦即「委外化」僅係機關進行業務檢討規劃時之選項,各機關業務是否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須由各機關衡酌業務性質及人力需求後評估採行;各機關如經業務檢討後,擬採委託外包方式辦理,係屬政府人力調節之一環,惟若因此解僱臨時人員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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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要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研提具有具體革新效益之建議案者,特依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適用範圍。

三、本要點所稱建議案,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上年度提出,經採行確具具體革新效益之提案: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機關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機關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機關業務推動方法或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五)關於機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六)關於工作環境、工作品質或產品品質之改進、創新事項。

(七)對於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建議案之獎勵,區分為行政、電腦資訊、財經、科技四類組,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審:

(一)初審:

1.由本院所屬一級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就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建議案辦理初審評選。經評選優良者,得由各主管機關核予適當獎勵。

2.各主管機關得於每年五月底前,按附件一格式填載具體措施及成效,將評選優良之建議案提送本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參加複審。

3.各主管機關提送複審件數,由人事局另定之。

(二)複審:

1.      由人事局按各主管機關提報建議案之類組,分別聘請學者專家及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局等機關代表為評審委員。各類組由學者專家四人及機關代表一人參與複審。

2.      複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逕至受評機關進行實地查證。每位評審委員依附件二評分標準表規定,評審各該類組之全部建議案後,依其類組進行評分並排序。

3.人事局得依建議案之內容經徵得其主管機關之同意,酌予調整其類組;評審委員對於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提報建議案,應迴避評審

(三)決審:

1.人事局依據複審結果,取各類組成績優良之建議案,提送決審。

2.決審由本院副秘書長、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人事局副局長等人組成審議小組,並由人事局簽報院長指請政務委員主持審查。

3.決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受評機關派員到會說明。

(四)核定:人事局依據決審結果,簽報院長核定後頒獎表揚。

五、建議案評審結果之獎勵區分如下:

(一)特優獎: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優等獎: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三)榮譽獎: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獎勵,特優獎各類組至多一件;優等獎各類組合計八件;榮譽獎各類組合計不超過三十一件。審議小組並得視各類組複審排序、評分、年度經費及各類組建議案件數,調整得獎等次及件數。

第一項獲獎之建議案,其具有具體績效之協辦人員,得由相關機關依權責酌予敘獎。

六、建議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非上年度提出或不具具體革新效益。

(二)曾獲頒其他獎項。

(三)現行法令已有規定。

(四)機關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五)純屬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六)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

(七)相關內容或證明文件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辦理本要點複審、決審及表揚所需經費,由人事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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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伍修正規定

伍、具體作法:

一、訂定工友員額設置基準:

(一)本方案修正生效後,除情形確屬特殊之機關,得衡酌另訂工友員額設置基準,層轉行政院核定外,其餘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友員額。各機關原配置之工友員額,如未達本方案訂定之基準者,不得據以要求增加工友員額:

1、普通工友:

(1)職員在二十人以下者,得配置工友二人。

(2)職員在二十一人至六十人者,每二十人得配置工友一人。

(3)職員在六十一人至一六人者,每二十五人得配置工友一人。

(4)職員在一六一人以上者,每三十人得配置工友一人。

(5)前(1)至(4)基準,採分段計算,餘數不予列計。

2、技術工友(不含駕駛):

得按實際需要從嚴核定,最多不超過普通工友二分之一。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3、駕駛:

各機關駕駛員額,除首長、副首長座車及特殊需要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輛應循委託外包方式處理;現有公務車輛,應依存餘使用年限,逐年消化。

(二)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設置基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實施員額管制:

(一)新設機關學校:

依第一點所定「工友員額設置基準」核給員額,並由各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儘可能就所屬機關學校或其他鄰近機關學校超額工友中移撥,原則上不得進用新人。

(二)原設機關學校:

1、自本方案修正生效之日起,應照修正後之「工友員額設置基準」,配置工友員額。超過員額者,除駕駛得視實際需要專案處理外,其餘一律出缺不補。

2、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專案核准增置之工友員額,由各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或其他鄰近機關學校協調適當之超額工友移撥,不得進用新人。

(三)駕駛:

1、專案核准增置之駕駛員額,由各主管機關自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或其他鄰近機關學校協調適當之超額工友移撥,不得進用新人。

2、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研擬委託外包措施,如招商外包或洽租計程通運公司,按里程或計次付費,或由事務管理單位,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駕駛人力統籌調配運用。

三、有效運用人力:

「工友員額設置基準」修正生效後,各機關學校人力如不敷分配,應採行下列措施,以有效運用:

(一)採取替代措施:

1、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

儘量使用個人電腦、電腦網路、印表機、電腦伺服機、資料檢拾裝釘機、全自動複印機、多功能投影機、微縮影機、電話傳真機及其他現代化事務機具,以節省人力與時間。

2、擴大事務性工作外包範圍:

事務性清潔工作,儘量委由清潔公司承包,並逐步擴大其他工作範圍,以節省經費,並可免去人事管理之困擾。

3、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

建立自我服務觀念,減少對工友之依賴,職員自行料理雜務,如取用茶水、調閱檔案、領用文具、影印文件、傳遞公文等。

(二)改進工作分配:

對於工友工作,應改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駕駛除接送上下班或公務車派遣外,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工作;工友除在上下班前後擔任辦公室清潔整理外,得集中輪流分派擔任其他事務工作。

四、核實編列所需經費:

(一)業務經費:

各機關學校因實施本方案精簡工友,所需購置之事務機具及實施清潔或其他工作外包之經費,得視實際需要,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辦理。

(二)退離經費:

由各機關學校依據技工、工友之年齡結構,及調查技工、工友動向所獲致之資料,按本機關學校技工、工友退離人數,分年申請核撥退離經費。

五、妥善處理剩餘人力:

(一)實施移撥:

1、新成立機關學校或原設機關學校所需增置之工友,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就所屬機關學校或其他鄰近機關學校超額工友加以適度訓練後移撥,原則上不得進用新人。

2、各種公用事業機關,如環保機關、公共車船管理機關、土地測量單位,以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機構,如仍需基層勞務人力,各主管機關應就所屬機關學校超額工友加以適度訓練後移撥,以加速工友人力之轉化。

3、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移撥順序,除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訂移撥順序,報行政院備查後實施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超額工友有意願至新機關或學校者。

(2)住所至新機關或學校較近者。

(3)因機關學校編制緊縮、單位裁併撤銷或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4)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者。

(5)僱用年資較短者,先予移撥,或按其考核成績,依次移撥。

(二)協洽承攬單位僱用:

機關學校勞務性工作,採外包方式辦理時,得由各機關學校洽商外包單位,就撙節之超額工友,予以僱用,以強化其承攬能量,而收互惠之利。

(三)鼓勵退休:

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依本方案規定申請退休,其退休基數最高准加計五年,每加計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之退休金,其退休金不得超過核准退休時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總額,且退休年齡不得超過六十歲。

(四)鼓勵資遣:

1、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不合退休規定者,得申請辦理資遣,並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給與標準,均以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2)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給與標準如下:

1繼續工作滿一年者,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依前1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資遣人員除給予資遣費外,另再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

3、資遣人員於資遣生效日起一年內,再任有給公職時,再任機關()學校應按比例收繳扣除其資遣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

(五)超額技工(含駕駛)自願改僱編制內非出缺不補之工友時,同意維持原支技工(含駕駛)工餉及專業加給。但原技工(含駕駛)缺額不得再行遞補。前項(四)2、3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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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重領情事發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建置「全國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暨稽核系統」,進入系統方式如下:由人事服務網 (ECPA)(網址http://ecpa.cpa.gov.tw/)進入「應用系統」「進入應用系統」AC:全國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暨稽核系統」。    自96學年度第2學期起,各機關應至該系統登錄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並自本系統列印預借及核銷清冊(具浮水印及序號)始得作為經費請領及核銷之依據。惟如機關業已辦妥96學年度第2學期預借手續者,預借清冊可免自本系統產製,惟核銷清冊仍應至本系統列印以作為經費核銷之依據。又各機關辦理子女教育補助之清冊編製、資料審核及經費核發等作業,仍請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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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避免機關不當運用臨時人員,行政院97110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該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已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之進用,明定利益迴避之進用限制。        另考量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機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之立法意旨,主要係在合理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之用人權,以避免機關首長更動時,乘機大量安置私人,影響機關人事安定。參酌上開條文之規範精神,機關首長於任用法第26條之1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亦不得新進用臨時人員;至於現有臨時人員是否續進用(現有人員續約),由各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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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97    1    16 

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5001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 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 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 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 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

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 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 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 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 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 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 校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 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

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相當學系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

試三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得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 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提高 學歷條件、應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或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 始得報考。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應考資格之審查,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辦理,其審查規則由考試院 定之。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新訓練、 停止訓練、訓練費用、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獎懲、成績考核、廢 止受訓資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但訓練性質特殊,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定者,應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

考試及格證書費,其數額由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三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 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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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行院人事行政局97114局考字第0970000288號函示,考量腳踏車具運動健身性質,國人購買腳踏車多為運動之用,與汽、機車之功能及性質不同,爰同意列入休假補助核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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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媒合非超額工友出缺之受撥機關與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移撥意願,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於「全國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察線上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增置工友移撥媒合平台功能,以協助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缺額徵補之運用參考。

二、該系統新增功能包括:填列移撥意願資料、查詢事求人訊息、查詢各機關自願移撥資料、查詢各機關超額工友資料等4項。請即調查貴屬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移撥意願,至多得填列3個欲移撥縣市,由承辦單位代為登錄於本系統,以供其他缺額機關查詢,移撥後機關應刪除移撥意願等相關資料,並至少1年重新調查1次。

三、該系統操作方式如下:至人事行政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pa.gov.tw/人事資訊業務專區全國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察線上填報系統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密碼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下載操作手冊:資料傳輸作業文件檔案下載作業儲存。

(二)填列或修改移撥意願資料:個人資料線上填報作業查詢輸入查詢條件確定修改願意接受移撥移撥縣市確認。

(三)查詢事求人訊息:查詢條件輸入條件查詢。

(四)查詢各機關自願移撥資料:自願移撥工友資料查詢輸入查詢條件查詢。

(五)查詢各機關超額工友資料:各機關超額工友資料查詢輸入查詢條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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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一、(四)條文規定:

一、(四)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1.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八千元部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部分。

        2.支領二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部分。

        3.支領超過二個以上之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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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96321公布

第十四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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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次查本部9621日部法二字第0962758168號書函略以,女性公務人員上班期間,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得依規定向服務機關請生理假休息,每月以1(按:8小時)為限,超過8小時部分則改以其他假別(按:如病假、休假或補休假)辦理。準此,女性公務人員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如於同月份之月初及月末,均有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須請假時,其超過1日部分,須改以其他假別辦理;至於其他月份未請生理假者,仍不得累積保留至該月份合併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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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勞工基本工資自民國9671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元,行政院業以民國96718日院授人給字第0960062808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刪除「民國941月為15,840元」等文字,並規定爾後勞工基本工資如有調整,請逕依調整後金額辦理,且通函各主管機關轉知在案。

    另有關申請96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其子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是否以超過勞工基本工資17,280元認定有無職業一節,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應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即現行17,280元)。至有關「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一節,查本局民國93315日局給字第0930008851號函規定略以,上開「前6個月」期間之計算,係指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時往前推算6個月(如在9月申請,往前推算6個月為8月、7月、6月、5月、4月、3)。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係指上開前6個月期間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茲考量子女教育補助旨在減輕公教人員之經濟負擔,為避免因其子女於寒暑假短期打工而影響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所稱「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除仍維持前開本局民國93315日函規定,即以公教人員申請時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外;至該6個月期間如非每個月均有所得之計算方式,亦均除以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2個月,其平均所得之計算亦除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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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一)規定:「1.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異地且隔夜刷卡消費,…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2.前目所稱異地消費,指公務人員前往所服務之機關(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旅遊消費;所稱隔夜消費,指於休假期間,連跨2個半日以上之休假日,具有2筆以上不同消費日之刷卡支出。3.休假半日以上,以國民旅遊卡於旅行業或旅宿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不受第1目異地且隔夜消費限制;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均得併入補助範圍。…」復查本局93616日局考字第0930020518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於週一至週五請連跨2日之休假期間,持用國民旅遊卡於不同休假日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該期間之刷卡消費類別均為交通費支出(指在國民旅遊卡網站中行業歸類為加油站或交通運輸業等2大類支出費用),因此類消費係考量旅遊之實際需要,並未受異地限制,故於檢核系統中無法判別是否符合「異地」規定而均予列入合格交易中,惟各機關人事、會計及出納單位於審核所屬公務人員請領休假旅遊補助費時,仍應於符合上開「異地」、「隔夜」及在「特約商店」消費等原則,始得核予補助。

    綜上,休假當天於服務機關所在縣市之交通費,如其休假期間,無「旅宿業」或「旅行業」之刷卡支出,仍須於休假期間不同消費日有異地之刷卡支出,該筆交通費始得核實補助。惟休假期間之刷卡支出如均為工作所在地之交通費,且無其他項目消費,以其休假期間未見異地消費之事實,核與上開請領規定不符,尚無法核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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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自9711日起,提高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本(96)年仍維持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30小時,其中與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10小時,薦任第9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各機關(構)實施數位學習成果評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學習成果評量得視教學目標、課程性質及業務需要,以多元方式實施。

(二)            學習成果評量應於課前提供清楚之資訊說明,如評量方式、及格標準、評量結果之處理等。

(三)            學習成果評量應能依學習者之能力及需求,協助學習者萃取綜整教材重點、激發創意思考,並應用於實際工作或生活。

(四)            學習成果評量之結果,應能作為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之依據。

(五)            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上線時間至少達該數位課程總時數之半數,並通過學習成果評量,始得登錄學習時數。

(六)            數位學習成果評量方式可包含線上學習紀錄、實體測驗、線上測驗、作業或練習活動等,並以評分比例計算。但通識性課程得以實際上線時數為之。    各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就性質特殊之數位學習課程,依學習者之學習狀況及實際上線情形登錄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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