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要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研提具有具體革新效益之建議案者,特依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適用範圍。
三、本要點所稱建議案,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於上年度提出,經採行確具具體革新效益之提案: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機關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機關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機關業務推動方法或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五)關於機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六)關於工作環境、工作品質或產品品質之改進、創新事項。
(七)對於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建議案之獎勵,區分為行政、電腦資訊、財經、科技四類組,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審:
(一)初審:
1.由本院所屬一級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就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建議案辦理初審評選。經評選優良者,得由各主管機關核予適當獎勵。
2.各主管機關得於每年五月底前,按附件一格式填載具體措施及成效,將評選優良之建議案提送本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參加複審。
3.各主管機關提送複審件數,由人事局另定之。
(二)複審:
1. 由人事局按各主管機關提報建議案之類組,分別聘請學者專家及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局等機關代表為評審委員。各類組由學者專家四人及機關代表一人參與複審。
2. 複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逕至受評機關進行實地查證。每位評審委員依附件二評分標準表規定,評審各該類組之全部建議案後,依其類組進行評分並排序。
3.人事局得依建議案之內容經徵得其主管機關之同意,酌予調整其類組;評審委員對於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提報建議案,應迴避評審。
(三)決審:
1.人事局依據複審結果,取各類組成績優良之建議案,提送決審。
2.決審由本院副秘書長、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人事局副局長等人組成審議小組,並由人事局簽報院長指請政務委員主持審查。
3.決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請受評機關派員到會說明。
(四)核定:人事局依據決審結果,簽報院長核定後頒獎表揚。
五、建議案評審結果之獎勵區分如下:
(一)特優獎: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優等獎: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三)榮譽獎:頒給團體或個人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獎勵,特優獎各類組至多一件;優等獎各類組合計八件;榮譽獎各類組合計不超過三十一件。審議小組並得視各類組複審排序、評分、年度經費及各類組建議案件數,調整得獎等次及件數。
第一項獲獎之建議案,其具有具體績效之協辦人員,得由相關機關依權責酌予敘獎。
六、建議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非上年度提出或不具具體革新效益。
(二)曾獲頒其他獎項。
(三)現行法令已有規定。
(四)機關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五)純屬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六)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
(七)相關內容或證明文件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辦理本要點複審、決審及表揚所需經費,由人事局編列預算支應。
- Jul 03 Thu 2008 13:11
修正「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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