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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機關不當運用臨時人員,行政院97年1月10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該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已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之進用,明定利益迴避之進用限制。 另考量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機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之立法意旨,主要係在合理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之用人權,以避免機關首長更動時,乘機大量安置私人,影響機關人事安定。參酌上開條文之規範精神,機關首長於任用法第26條之1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亦不得新進用臨時人員;至於現有臨時人員是否續進用(現有人員續約),由各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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