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年519局企字第0970061862號函已周知各主管機關,行政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命令退休年齡自本年516起修正為65歲。至於得否比照適用延至65歲退休,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年625邀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召開會議研商,決議如下:

本年516日前屆滿60歲之工友,目前仍在職者,得適用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最長延至65歲退休。

上開人員如於本年516日前經機關核准退休案者,當事人得重行選擇退休與否。工友於本案發文日前已辦理退休並離職者,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不得撤銷退休案再予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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