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513局企字第09700617621號函示:

依據工友管理要點第16點第2項規定:「各機關現職技術工友(技工或駕駛,以下簡稱技工),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普通工友(以下簡稱工友)者,應維持其原支技工工餉及專業加給,其年終考核結果仍得在原支技工餉級內晉支至年功餉最高級。但原技工缺額,不得再行遞補。」係在配合員額精簡之前提下,放寬原技工改僱為工友者,得維持原技工之薪餉及年終考核晉支之權益。

按技工如於同機關轉化改僱為工友,依上開但書規定,原技工缺額,不得再行遞補;至技工如於不同機關間移撥改僱為工友者,經審酌受撥機關尚無法要求移撥機關不得遞補缺額,爰移撥機關原技工缺額非屬超額者,仍得依行政院9171院授人企字第0910025483號及96820日院授人企字第0960063226號函規定遞補,所遞遺缺額如屬超額,則不得再行遞補,因未涉工友總員額之增加,且有利活化並有效運用現有工友人力,符合政府員額精簡政策之意旨。基上,本案同意自發文日起,技工在不同機關間移撥改僱為工友者,非超額之移撥機關所遺原技工缺額,不論遞補與否,該移撥人員均得依上開工友管理要點第16點第2項前段規定,維持原支技工工餉及專業加給,其年終考核結果亦得在原支技工餉級內晉支至年功餉最高級。移撥在案之類此案例,現支工友工餉及專業加給者,自發文日起改支移撥改僱時之原技工工餉及專業加給,爾後並得依年終考核結果晉支至技工年功餉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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