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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業於本(97)年425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條文修正案,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由現行之60歲修正為65歲,全案並於本年514  總統華總一義字09700055071號令公布施行。

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依工友管理要點第22點第1項規定,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各機關應予命令退休。爰工友命令退休年齡自本年516起修正為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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