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次查本部9621日部法二字第0962758168號書函略以,女性公務人員上班期間,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得依規定向服務機關請生理假休息,每月以1(按:8小時)為限,超過8小時部分則改以其他假別(按:如病假、休假或補休假)辦理。準此,女性公務人員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如於同月份之月初及月末,均有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須請假時,其超過1日部分,須改以其他假別辦理;至於其他月份未請生理假者,仍不得累積保留至該月份合併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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