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自97年1月1日起,提高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本(96)年仍維持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30小時,其中與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10小時,薦任第9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各機關(構)實施數位學習成果評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學習成果評量得視教學目標、課程性質及業務需要,以多元方式實施。
(二) 學習成果評量應於課前提供清楚之資訊說明,如評量方式、及格標準、評量結果之處理等。
(三) 學習成果評量應能依學習者之能力及需求,協助學習者萃取綜整教材重點、激發創意思考,並應用於實際工作或生活。
(四) 學習成果評量之結果,應能作為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之依據。
(五) 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上線時間至少達該數位課程總時數之半數,並通過學習成果評量,始得登錄學習時數。
(六) 數位學習成果評量方式可包含線上學習紀錄、實體測驗、線上測驗、作業或練習活動等,並以評分比例計算。但通識性課程得以實際上線時數為之。 各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就性質特殊之數位學習課程,依學習者之學習狀況及實際上線情形登錄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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