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一)規定:「1.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異地且隔夜刷卡消費,…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2.前目所稱異地消費,指公務人員前往所服務之機關(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旅遊消費;所稱隔夜消費,指於休假期間,連跨2個半日以上之休假日,具有2筆以上不同消費日之刷卡支出。3.休假半日以上,以國民旅遊卡於旅行業或旅宿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不受第1目異地且隔夜消費限制;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均得併入補助範圍。…」復查本局93616日局考字第0930020518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於週一至週五請連跨2日之休假期間,持用國民旅遊卡於不同休假日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該期間之刷卡消費類別均為交通費支出(指在國民旅遊卡網站中行業歸類為加油站或交通運輸業等2大類支出費用),因此類消費係考量旅遊之實際需要,並未受異地限制,故於檢核系統中無法判別是否符合「異地」規定而均予列入合格交易中,惟各機關人事、會計及出納單位於審核所屬公務人員請領休假旅遊補助費時,仍應於符合上開「異地」、「隔夜」及在「特約商店」消費等原則,始得核予補助。

    綜上,休假當天於服務機關所在縣市之交通費,如其休假期間,無「旅宿業」或「旅行業」之刷卡支出,仍須於休假期間不同消費日有異地之刷卡支出,該筆交通費始得核實補助。惟休假期間之刷卡支出如均為工作所在地之交通費,且無其他項目消費,以其休假期間未見異地消費之事實,核與上開請領規定不符,尚無法核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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