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第3條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根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四)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五時、十時、下午五時及晚間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六)通報時機:

  1.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其須下午及晚

間或下午半天

停止辦公及上

課時:

於上午五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六時前播報之。

3.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七)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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