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機關不當運用臨時人員,行政院97110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該要點第11點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已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之進用,明定利益迴避之進用限制。        另考量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機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之立法意旨,主要係在合理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之用人權,以避免機關首長更動時,乘機大量安置私人,影響機關人事安定。參酌上開條文之規範精神,機關首長於任用法第26條之1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亦不得新進用臨時人員;至於現有臨時人員是否續進用(現有人員續約),由各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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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  97    1    16 

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5001

           

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 規定。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 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 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 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

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第三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依序分發任用。逾期未提 出申請,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 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 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 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亦同。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 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 校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 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

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

得有博士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 相當學系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

試三級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得於本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外,必要時得視考試 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提高 學歷條件、應具有與各該類科相關之工作經驗或訓練,或具有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 始得報考。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條件,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應考資格之審查,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辦理,其審查規則由考試院 定之。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訓練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規定相同。

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新訓練、 停止訓練、訓練費用、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獎懲、成績考核、廢 止受訓資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但訓練性質特殊,於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定者,應送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或備查。

考試及格證書費,其數額由考試院定之。

第二十三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 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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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行院人事行政局97114局考字第0970000288號函示,考量腳踏車具運動健身性質,國人購買腳踏車多為運動之用,與汽、機車之功能及性質不同,爰同意列入休假補助核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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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媒合非超額工友出缺之受撥機關與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移撥意願,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於「全國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察線上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增置工友移撥媒合平台功能,以協助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缺額徵補之運用參考。

二、該系統新增功能包括:填列移撥意願資料、查詢事求人訊息、查詢各機關自願移撥資料、查詢各機關超額工友資料等4項。請即調查貴屬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移撥意願,至多得填列3個欲移撥縣市,由承辦單位代為登錄於本系統,以供其他缺額機關查詢,移撥後機關應刪除移撥意願等相關資料,並至少1年重新調查1次。

三、該系統操作方式如下:至人事行政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pa.gov.tw/人事資訊業務專區全國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察線上填報系統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密碼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下載操作手冊:資料傳輸作業文件檔案下載作業儲存。

(二)填列或修改移撥意願資料:個人資料線上填報作業查詢輸入查詢條件確定修改願意接受移撥移撥縣市確認。

(三)查詢事求人訊息:查詢條件輸入條件查詢。

(四)查詢各機關自願移撥資料:自願移撥工友資料查詢輸入查詢條件查詢。

(五)查詢各機關超額工友資料:各機關超額工友資料查詢輸入查詢條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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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一、(四)條文規定:

一、(四)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由公務機關派兼者,悉數繳庫;其由公營事業機構派兼者,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1.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超過新臺幣八千元部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為每月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部分。

        2.支領二個兼職費每月合計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部分。

        3.支領超過二個以上之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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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96321公布

第十四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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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次查本部9621日部法二字第0962758168號書函略以,女性公務人員上班期間,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得依規定向服務機關請生理假休息,每月以1(按:8小時)為限,超過8小時部分則改以其他假別(按:如病假、休假或補休假)辦理。準此,女性公務人員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如於同月份之月初及月末,均有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須請假時,其超過1日部分,須改以其他假別辦理;至於其他月份未請生理假者,仍不得累積保留至該月份合併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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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勞工基本工資自民國9671日起修正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元,行政院業以民國96718日院授人給字第0960062808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刪除「民國941月為15,840元」等文字,並規定爾後勞工基本工資如有調整,請逕依調整後金額辦理,且通函各主管機關轉知在案。

    另有關申請96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其子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是否以超過勞工基本工資17,280元認定有無職業一節,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四、規定,應以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之勞工基本工資認定(即現行17,280元)。至有關「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一節,查本局民國93315日局給字第0930008851號函規定略以,上開「前6個月」期間之計算,係指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時往前推算6個月(如在9月申請,往前推算6個月為8月、7月、6月、5月、4月、3)。至「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係指上開前6個月期間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茲考量子女教育補助旨在減輕公教人員之經濟負擔,為避免因其子女於寒暑假短期打工而影響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所稱「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計算,除仍維持前開本局民國93315日函規定,即以公教人員申請時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其子女工作依所得稅法應申報之所得總額除以6計算外;至該6個月期間如非每個月均有所得之計算方式,亦均除以6計算,例如子女僅工作2個月,其平均所得之計算亦除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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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一)規定:「1.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異地且隔夜刷卡消費,…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2.前目所稱異地消費,指公務人員前往所服務之機關(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旅遊消費;所稱隔夜消費,指於休假期間,連跨2個半日以上之休假日,具有2筆以上不同消費日之刷卡支出。3.休假半日以上,以國民旅遊卡於旅行業或旅宿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不受第1目異地且隔夜消費限制;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均得併入補助範圍。…」復查本局93616日局考字第0930020518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於週一至週五請連跨2日之休假期間,持用國民旅遊卡於不同休假日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如該期間之刷卡消費類別均為交通費支出(指在國民旅遊卡網站中行業歸類為加油站或交通運輸業等2大類支出費用),因此類消費係考量旅遊之實際需要,並未受異地限制,故於檢核系統中無法判別是否符合「異地」規定而均予列入合格交易中,惟各機關人事、會計及出納單位於審核所屬公務人員請領休假旅遊補助費時,仍應於符合上開「異地」、「隔夜」及在「特約商店」消費等原則,始得核予補助。

    綜上,休假當天於服務機關所在縣市之交通費,如其休假期間,無「旅宿業」或「旅行業」之刷卡支出,仍須於休假期間不同消費日有異地之刷卡支出,該筆交通費始得核實補助。惟休假期間之刷卡支出如均為工作所在地之交通費,且無其他項目消費,以其休假期間未見異地消費之事實,核與上開請領規定不符,尚無法核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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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自9711日起,提高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本(96)年仍維持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30小時,其中與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10小時,薦任第9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

    各機關(構)實施數位學習成果評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學習成果評量得視教學目標、課程性質及業務需要,以多元方式實施。

(二)            學習成果評量應於課前提供清楚之資訊說明,如評量方式、及格標準、評量結果之處理等。

(三)            學習成果評量應能依學習者之能力及需求,協助學習者萃取綜整教材重點、激發創意思考,並應用於實際工作或生活。

(四)            學習成果評量之結果,應能作為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之依據。

(五)            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上線時間至少達該數位課程總時數之半數,並通過學習成果評量,始得登錄學習時數。

(六)            數位學習成果評量方式可包含線上學習紀錄、實體測驗、線上測驗、作業或練習活動等,並以評分比例計算。但通識性課程得以實際上線時數為之。    各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就性質特殊之數位學習課程,依學習者之學習狀況及實際上線情形登錄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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