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第3條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根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四)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五時、十時、下午五時及晚間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六)通報時機:

  1.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其須下午及晚

間或下午半天

停止辦公及上

課時:

於上午五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六時前播報之。

3.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七)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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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業核定明(9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明年全年總日數為366日,公務人員全年總放假日數為112日,其中併同週休二日或補假形成連續3日以上假期者,包括: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26日至11日,星期三至次週星期一),計放假6日;民族掃墓節併同週休二日(44日至6日,星期五至星期日),及國慶日併同週休二日(1010日至12日,星期五至星期日),均分別放假3日。 
    現行辦公日曆表係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及「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排定。依上開規定,明年放假之紀念日計有: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1日,星期二)、和平紀念日(228日,星期四)及國慶日(1010日,星期五);放假之民俗節日計有:農曆除夕(26日,星期三)、農曆春節初一至初三(27日至9日,星期四至星期六)、民族掃墓節(44日,星期五)、端午節(68日,星期日)及中秋節(914日,星期日),上述節日於當日放假1日。另依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規定,除農曆春節初三(即29日)適逢星期六,於211日(即次週星期一)補假1日外,其餘節日遇週休二日,均不予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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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機關及同仁對行政院核定自9671日放寬「旅行業」或「旅宿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相關規定,尚有疑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特別就上開放寬部分之Q&A另闢專區(網址: http://www.cpa.gov.tw/cpa2004/pfattend/download/EXWT96080601.doc),以供參考,歡迎上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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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銓敘部76.7.29臺華典三字第100606號函規定:「父母離異後再婚所生同父(母)異母(父)之兄弟姊妹間及養父母所生之子女,與其養子女間之兄弟姊妹死亡者,同意依「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之規定,核給喪假。」

依上開銓敘部函釋規定,同父(母)異母(父)之兄弟姊妹死亡,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6款規定請喪假5日。又如訃文中未列入申請人姓名者,可請申請人提供戶籍謄本證明其關係,以憑核給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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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以事實發生時間為準,如係發生於行政程序法9011日公布生效前,仍應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訂三個月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但如係發生於行政程序法9011 日生效之後者,則雖未及於三個月期限內提出申請,仍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5年內檢證申請核發。又基於「行政程序法」的位階高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5年期限」係行政程序法所賦予當事人之法定權利,此期間內提出申請並不須以「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前提,機關即應准予補發。

另行政院已於951114日以院授人給字第0950029218號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之說明二,規定請領生育補助應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出生證明書。但如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

參考釋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年5月11 局企字第0950011993書函,有關機關駕駛於民國91年底喪母,可否申請補發喪葬補助費一案:

一、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四之(三)之1 規定:「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    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同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說明一規定:「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後 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二、另查本局民國91510日局給字第0910018321號函規定略以,依上開支給要點請領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者,如有未能於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 5年為限。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民國9011日前發生之事實,仍應依據上開支給要點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三、本案如於民國91年底發生喪母事實,雖未於上開支給要點規定之 3個月內,向僱用機關提出申請喪葬補助,惟依上開規定得在 5年內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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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銓敘部88.6.30台法二字第1776927號函規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所稱公假已滿「2年」,係屬可核給公假之最後期限,應採行曆年制,如78.3.10因公受傷,可核給公假之最後期限為80.3.9止,非以實際請假日數為斷。」

次查銓敘部85.10.18台法二字第1368644號函規定:「本部84.5.26台中法四字第1146582號函:『因執行職務受傷申請公假療傷,所須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外,應以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特約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及中央健保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者為限。』申請公假療傷(或延長病假),如其任職機關或居住所所在地鄉鎮設有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保局聯合門診中心,仍須檢具上開醫療機構證明;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教師比照辦理。」

另查銓敘部79.3.24台華甄二字第382132號函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受傷請公假,全年工作時間未達2/3者,宜由長官衡酌實際情形,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復查銓敘部95.2.3部法二字第0952594780號函規定:「公務人員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或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各機關不宜考列乙等等次,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績制度。」

綜上,有關請公傷假日期之計算日期,係採行曆年制且應含假日。

若請假超過3個月以上時,該員仍未復原擬繼續請公傷假,需檢附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特約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及中央健保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者為限,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另有關超過3個月以上的公傷假,全年工作時間未達2/3者,其年終考核宜由長官衡酌實際情形,評定適當考績等次,並未限制應考列何種等次。惟如全年無工作事實者,各機關不宜考列乙等等次,即應考列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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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89.4.28臺(89)人(三)字第8904922號函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一年內(須逾十二個月)不得再任原服務學校之懸缺代課、兵役代課及短期代課教師,尚不含括兼任教師;惟支領月退休金之教職員,如再任原服務學校(含附設補習學校)兼任教師者,因該職務係屬有給之公職,有關停止及恢復退休人員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仍應受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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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5”是人事管理資訊系統p2k所有資料庫結構問題,可能是更新版本不完整所致,建議重新更新版本,選擇全部更新即可。記得應用程式、報表範本檔、資料庫三個程式均需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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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銓敘部81.4.24.81)臺華法一字第0七0二0二一號函: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休假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乙節,其規定意旨,係因鑑於公務人員竟日案牘勞累,宜充分利用休假調養身心,提振工作效率,而於七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該規則特增列上開規定。次查本部曾於七十四年以74. 臺華典三字第0三二一號及一五五八0號書函函釋規定:休假之計算,係以日計,但請假得以時計(累計滿八小時為一日)在案,其中所謂之「請假」,係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列之事、病假等而言,至於休假則不包括在內。至於「如因事實需要請休假半日從上午十時起至中午十二時(十二時至一時為休息時間),下午一時至三時止,合計為四小時,可否視為半日計算」乙節,因查目前公務人員上班時間於週一至週五均為全日(上、下午),週六為半日(上午)。茲因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一條既經明定:「休假人員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已如前述,其中所稱之「半日」,自應以一個上午(四小時)或一個下午(四小時)為計算之單位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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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單位主管對其屬員之平時考核應依規定確實辦理,其辦理情形列入該單位主管年終考績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7條)
2.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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